鄂州市花湖姜师傅创匠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孝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3TEF4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金源小区A10号楼1层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31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于2025年2月6日从黄石市西塞山区顺加调味品经营部购进藤椒油,购进了2箱,每箱10瓶,130元/箱,开封使用1瓶剩余三分之一,其余超过保质期的19瓶放于仓库未使用;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从平阳县实丰食品加工厂购进115件鸡爪,每件30斤,共购进了3450斤,购进价格11.5元/斤,生产无骨鸡爪2260斤,销售1960斤,仓库库存300斤,销售19.5元/斤,生产藤椒鸡爪180斤,销售80斤,仓库库存100斤(已进行扣押),销售21.5元/斤。本案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870元,违法所得8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乡麻子牌藤椒油”食品原料1瓶(剩余三分之一),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藤椒鸡爪”100斤;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8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