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赵大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CG6W4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红土村黄家学房屯(屯中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双阳区赵大脚超市在鹿乡镇村屯从事预包装食品和牙膏等化妆品销售,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经营种类较少、没有收银系统。6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3盒“益秒”牌小苏打牙膏,标签上标注以下信息“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80086;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批号见标识”,在牙膏和外包装上都印有“20200417Z1、20230416”,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中“6.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知,此款牙膏采用的是第二种标注方式,因此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4月16日。牙膏盒上贴有5元的价格标签,当事人称年初在双阳区大街地摊上以4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牙膏,4月16日以后没有售出过。因此,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元。董凤霞在被调查前已将剩余9瓶鹿鞭酒销毁。截至目前,董凤霞给网店经营者退货20瓶,退回的鹿鞭酒也被董凤霞销毁。因此,货值金额3294元,违法所得1816元。
经查,当事人双阳区赵大脚超市在鹿乡镇村屯从事预包装食品和牙膏等化妆品销售,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经营种类较少、没有收银系统。6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3盒“益秒”牌小苏打牙膏,标签上标注以下信息“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80086;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批号见标识”,在牙膏和外包装上都印有“20200417Z1、20230416”,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中“6.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知,此款牙膏采用的是第二种标注方式,因此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4月16日。牙膏盒上贴有5元的价格标签,当事人称年初在双阳区大街地摊上以4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牙膏,4月16日以后没有售出过。因此,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双市监罚告〔2023〕4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购进“益秒”牌牙膏时未查验并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3盒;
3、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21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