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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锦文注册资本:101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0774018896L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8号(恩平市米仓工业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7
(2023)粤07民终365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岑**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粤07民特3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黎**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15
(2023)粤07民终20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07
(2023)粤0785民初4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岑**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5
2022-12-06
(2022)粤0785民初34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6
2022-09-15
(2022)粤0785民初310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戴**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7
2022-03-16
(2022)粤0785民初6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8
2019-12-04
(2019)粤07民终372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2-04
(2019)粤07民终372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12-04
(2019)粤07民终3728、372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黄**,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6-19
(2017)粤07民终3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
李**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19
2023-07-07
(2023)粤07民终20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8
2023-03-27
(2023)粤0785民初47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岑**、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9.04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23
2022-06-20
(2022)粤0785民初6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9-28
2018-04-11
(2017)粤0785民初1578号
劳动争议
莫**、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21
2019-12-17
(2019)粤07民终372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与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24
2018-03-08
(2017)粤07民终3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392.61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29
2018-03-09
(2018)粤07行终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8
2018-06-08
2018-03-07
(2018)粤0785民初32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与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02
2017-11-20
(2017)粤0704行初1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苏**与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7-12-30
2017-04-21
(2017)粤07民终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麦**、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恩环罚﹝2025﹞1号
2024年12月12、13日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废气进行检测。2024年12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MCQ24121201、JMCQ24121301)结果显示,当事人污水站排气筒2#的臭气浓度监测最大值为35481,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2000限值,臭气浓度因子超标16.74倍。即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2、13日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废气进行检测。2024年12月2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MCQ24121201、JMCQ24121301)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站排气筒2#的臭气浓度监测最大值为35481,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2000限值,臭气浓度因子超标16.74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2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5年2月25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根据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2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L2502021)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达标排放。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181300.00元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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