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海新能源(海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燕军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5RGGDJXL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农垦木材加工区内第二、三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9
(2023)琼9002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大海新能源(海口)有限公司
琼海天福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琼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应急)第1001号
粉碎车间的除尘系统损坏,未能有效除尘;未按规范制定和落实粉尘清扫制度
以上事实有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李定之的询问笔录、金大海新能源(海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②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项裁量,你(单位)的上述行为①违法行为属于第一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五项裁量,你(单位)的上述行为②违法行为属于第二档,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22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000.00元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