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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芊佳日用百货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南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A7DL712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1层1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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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196号
经查实,当事人①2022年7月31日从广州姿采化妆品厂购进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共36盒,进货价12.8元/盒,销售价16元/盒,除被抽检3盒外,该批次剩余自用1盒,销售给散客28盒,其余4盒被执法人员扣押。②2023年3月8日从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PA+++22盒赠送2盒(共24盒),进货价14.5元/盒,销售价16.5元/盒,除被抽检3盒外,自用1盒,销售给散客7盒,其余13盒被执法人员扣押。以销售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719元,违法所得为561元。当事人进销的上述化妆产品,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有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以及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但缺少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PA+++有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该商家采购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共17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壹元(¥561.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壹元(¥3061.00),上缴国库。
2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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