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普济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慧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NGCX8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濒湖路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1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2月8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本县蕲州镇濒湖路39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仁和)、阿莫西林胶囊(联邦阿美仙)两种处方药,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控释片1盒,当事人负责人张慧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对2025年10月23日、11月7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予以认可,自述因思想上不重视、员工培训不到位、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导致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