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肖广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广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86KE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北关花卉市场门面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0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内案板台上发现有以下食品原料:“皇冠 豆瓣王”1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还标注有“净含量:2.5k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100200018,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318国道南(工业新区);产地:湖北省荆州市;电话:0710-8377676”等信息,经现场称重剩余2.3千克(含瓶)。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以上食品原料均已开封,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处于备用状态。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和涉案批次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明细,其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制作的成品的货值无法计算。经对比市场内同类型商品价格,本案货值金额明显低于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皇冠 豆瓣王”(2.3千克);
2.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皇冠 豆瓣王”,共1瓶;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