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肥姐熟食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桂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LHH864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商场一楼烧卤行B01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5LHH864X;名称:百色市田阳区肥姐熟食摊;经营者:覃桂先;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商场一楼烧卤行15、16号摊位;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0年02月2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10210056966;经营者名称:百色市田阳区肥姐熟食摊;法人代表(负责人):覃桂仙;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商场一楼烧卤行15、16号摊位;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熟食销售);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8日。于2000年2月起在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商场一楼烧卤行15、16号摊位从事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不详,出厂编号:不详,制造日期:不详,制造单位: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购进后一直在其摊位使用至案发时止,而且该秤一直未经任何检定机构检定。2023年8月9日,百色市田阳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员使用2kg法码对当事人摊位上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按“单价1”,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4.410斤,比砝码多出0.410斤;按“单价2”,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4.810斤,比砝码多出0.810斤;按“单价3”,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5.210斤,比砝码多出1.210斤;按“单价4”,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5.610斤,比砝码多出1.610斤;按“单价5”,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6.010斤,比砝码多出2.010斤;按“单价6”,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6.410斤,比砝码多出2.410斤;按“单价7”,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6.810斤,比砝码多出2.810斤;按“单价8”,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是4.010斤,比砝码多出0.010斤。同日百色市田阳区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一份《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结论提出异议。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据提取单》1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的事实及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文号:百阳市监强制[2023]1104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计量器具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身份情况;4、《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电子计价秤不合格的事实及文书送达情况;5、《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