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吐鲁番市新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冠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96GXJX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麦西来甫路5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高市监处罚〔2026〕59号
吐鲁番市新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04月21日成立从事经营活动,从2024年6月份开始入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光明路紫金华府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入住后开始收取工商业转供电电费收费。经查,吐鲁番市新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商业电费时未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高区发改价〔2021〕5 号文件的定价标准,文件规定: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主题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端电价+上浮幅度”收取费用。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吐鲁番市新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月份收取商业电费价格是0.58元/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电网网上国网APP查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之间要实行的平时段电价0.481611元/度基础上,得出1月份该物业应收工商业电费为0.53940432≈0.54元/度,一月份多收工商业约0.04元/度。 吐鲁番市新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电脑上“电表管理信息系统-DBMIS6”2025年11月1号开始出现错误,到2026年1月23日,该系统直接瘫痪不能使用,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系统提供厂家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远程控制电脑后,重新安装的“电费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过程中,以前的所有信息都没有了,后期该公司补录了一部分电费信息,都是2026年1月分的销售数据,其他数据无法找到,执法人员调取的部分电费收款收据上只有名称,收款事由:电费,收取的费用,日期,收款方式等,无法计算2026年1月之前的收取的每度电价,因无法找到2026年1月之前的电费数据和电费每度电价,至此执法人员只能计算2026年1月份的多收电费。另查,当事人从2026年1月份至今多收电费2434.48元(违法所得)。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递交了退费明细及多收电费2434.48元退还完毕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多收电费责令退款(逾期无法退还的部分依法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2434.48元(贰仟肆佰叁拾肆圆肆角捌分)。
2434.48元
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2
吐市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所列的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多收价款2038.50元。2025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吐市监价责退〔2025〕87号)。当事人将多收的价款进行退还,已退还金额2007.00元,因13条多收记录是无车牌号码的车辆,无法退还,剩余31.50元未退还,并提供了退费台账。
责令你公司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用的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1.50元,给予违法所得2038.50元一倍的罚款计2038.50元,以上罚没共计2070.00元(贰仟零柒拾元整)元。
2038.5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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