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宏大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文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31332679X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波斯喀木乡四大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稽罚〔2024〕97号
(一)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油款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不含税收入共计773,599.57元,其中:2023年8月少计不含税收入365,277.13元、2023年10月少计不含税收入408,322.44元。基于少计收入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你单位检查调整如下:
你单位2023年8月少申报销售额365,277.13元,少计销项税额47,486.03元,少缴税款47,486.03元;2023年10月少申报销售额408,322.44元,少计销项税额53,081.92元,少缴税款53,081.92元。综上,你单位2023年度少缴增值税100,567.9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52798.18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