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岩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052876047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7号楼00单元01层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湘0181民初13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郑**,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5-13
(2021)赣1027民初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龙腾花炮厂
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郑**
金溪县人民法院
3
2020-10-21
(2020)湘0181民初10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鑫鹏烟花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5
2022-07-04
(2022)赣0322执725号之三
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10
2021-10-26
(2021)赣0322民初2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8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5-19
2021-05-13
(2021)赣1027民初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龙腾花炮厂与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7
2020-10-21
(2020)湘0181民初10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鑫鹏烟花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30
2020-09-24
(2020)湘0181民初10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鑫鹏烟花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金地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凤羽组合烟花是2025年10月7日从浏阳市九龙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80箱,进货价格40元/箱,销售价格90元/箱。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啄木鸟爆竹类是2025年12月20日从上栗县桐木江莲出口花炮厂购进的。共购进80箱,每箱100封,进货单价0.80元/封,销售价格1.30元/封。产品抽检前,作为当事人公司员工节日福利发放了23箱凤羽组合烟花和15箱啄木鸟爆竹(该节日福利产品视为售出产品),截至2026年3月2日已经全部燃放,无法追回。当事人与生产企业均提供了证明:无法确定发放的节日福利产品与被抽检产品均为同一批次。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按生产企业2026年3月12日和2026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召回旧国标烟花爆竹产品的通知的要求,将除备样产品外的剩余凤羽组合烟花149箱,啄木鸟爆竹64箱零76封(计为65箱),退货回生产企业进行了销毁,已经无法追回。调查结束前库存为凤羽组合烟花4箱,啄木鸟爆竹12封,涉案产品凤羽组合烟花157箱,啄木鸟爆竹6500封,总计货值2258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备样(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ZL20260413));
2.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38386.00元
罚没合计:38386.00元。
38386.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鹤兴安公(兴建)行罚决字〔2024〕14号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罚款一万元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10000.00元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