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市西湖区文琴生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盛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2KKMJGX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正庐1幢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260号
当事人这批次被抽检不合格豇豆是从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余杭区港虹西路1号)进的,这批豇豆总共采购了6.9斤,采购价格5元/斤。2025年4月16日,第三方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买样了6.9斤,单价为11.2元/元,共计77.28元。经核算,违法经营所得为民币42.78元。因其实际用于经营蔬菜零售的占地面积为43平方米,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的规定,故我们认定该店为小食杂店。
当事人未按要求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索证索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42.78元一并上缴国库。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要求履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42.78元一并上缴国库。二是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3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杭西市监处罚〔2024〕479号
经查明,当事人这批次被抽检不合格荷兰豆是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某商户进的,共采购了6斤,采购价格8元/斤。2024年7月26日,第三方检验机构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买样了6斤,单价为12.8元/元,共计76.8元。经核算,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为76.8元。因其实际用于经营蔬菜零售的占地面积为43平方米,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的规定,故我们认定该店为小食杂店。
当事人未按要求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索证索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76.8元一并上缴国库。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要求履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76.8元一并上缴国库。二是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3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