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傲建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双莲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D4MCGF1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黄家大队黄家自然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255号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情况的事实; 2.对当事人委托人黄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承认违法行为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等情况的事实。 案件性质: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公司住所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