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吉园中缘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洪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BUANW5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南湖路874、876、878、88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640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经营者***处购进了一箱25斤生姜,进货价格是11元/斤,进货总价是275元。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并委托浙江***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具体情况如下:抽样基数3.5kg,抽样数量3.08kg。经浙江**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SC230609004的检验报告,标注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2mg/kg,超过了最大残留量。该批次生姜进货总价为275元,销售总价为287.5元,违法所得共计12.5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得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后,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都是零散客户购买,当事人也未建立销售明细台账,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1、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提供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5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12.5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