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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0MW4B61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3
(2024)内0602民初3087号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6
(2024)内0602民初3087号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9
2023-01-17
(2023)内0602执保49号
财产保全
鄂尔多斯市绿动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3-1号
1.煤矿2024年以边坡治理名义违规使用安全费用112.41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驰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排土场刷坡费用;2.煤矿2025年1月21日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土石方剥离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煤矿2025年1月17日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伊金霍洛旗军涛机械设备修理部。
对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万元整(3,25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25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8
2
东林草罚决字﹝2025﹞第006号
2008年7月,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境内实施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煤场及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存在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3元/亩8倍的罚款,计: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叁角贰分(:1574.32元)。
1574.32元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2025-03-17
3
东林草罚决字﹝2024﹞第042号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837600元)。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范家塔社和潮脑梁村火盘社境内实施的煤场及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其中煤场于2011年8月份动工,办公生活区于2021年8月份动工,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837600.00元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2024-11-27
4
东林草罚决字﹝2024﹞第023号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境内实施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着火点及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应急工程,存在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8元/亩12倍的罚款,计:贰拾柒万壹仟叁佰叁拾元伍角陆分(¥271330.56元)。
271330.56元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2024-10-16
5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2号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MW4B61H。。现查明 2024年2月19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不足),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通过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9日,我大队对位于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不足),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95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24-02-21
6
鄂林草罚决字﹝2023﹞第004号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范家塔社境内实施的煤场和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存在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根据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煤场和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和草原情况的鉴定意见书(宁绿司鉴字〔2023〕第0374号),该单位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3153公顷(4.7295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1年8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范家塔社境内实施的煤场和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3153公顷(4.7295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2023年8月2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8.82元/亩9倍的罚款,计:叁仟叁佰伍拾伍元零壹分(¥:3355.01元)。
3355.01元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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