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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卫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07227027X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宏泰第一城一期20号商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对涉案的16部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10月12日,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应于2025年10月27日进行再一次维保,但至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并没有对上述电梯进行实际的维保和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相邻二次维保时间超过15天,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40号楼1单元井道照明已齐全,正常,底坑积水为2025年10月12日维保后反渗,已清理)并填写了维保记录; 吉林省安卫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的规定。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经查,当事人对上述16部电梯现场检查时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10月12日,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应于2025年10月27日进行再一次维保,但至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并没有对上述电梯进行实际的维保和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相邻二次维保时间超过15天,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40号楼1单元井道照明已齐全,正常,底坑积水为2025年10月12日维保后反渗,已清理)并填写了维保记录; 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 202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市监罚告〔2025〕28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16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7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66中裁量。因当事人收取的是全年的电梯维保费用,其中包含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年保费用等费用,违法所得无法查证属实,采取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第166条。 因维保公司收取的是全年的电梯维保费用,其中包含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年保费用等费用,违法所得无法查证属实,采取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8600元。
586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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