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绿佳源农副产品平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441G4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海晏县通海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晏市监处罚﹝2023﹞006
2023年7月25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晏县信访局移送信访件,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晏县通海巷“海晏县绿佳源农副产品平价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检查未发现该批产品,但有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东莞米粉(翠竹牌)的凭证。2023年7月26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翠竹牌东莞米粉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保质期为六个月,消费者购买时已过期。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了陈述。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等情况的事实;证据二: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产品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证据三: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等的事实;证据四: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据五: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证据六:2023年7月26日海晏县绿佳源农副产品平价超市向我局提供的检查书,证明该店铺对此次事件的认识态度和保证。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2
北市监案字〔2023〕006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和第(五) 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海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