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李记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0P8XD9X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新康家园东门往北第十二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6〕259号
当事人自2024年1月30日开始经营,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验当事人工作人员李军《健康证明》编号:C241022974919694,发证时间为2024/10/22,已超过有效期;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冰柜内冷冻生肉“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表述在购进该批货物时,没有对供货商相关票据进行索要查验,忘记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