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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小河口镇农贸市场传建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传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RFU12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小河口镇城中街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78号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采购涉案八角5斤,采购单价15元/斤,采购金额75元;售价80元/公斤,货值200元;销售1.22kg,销售金额97.6元;剩下2.56斤,当事人于2025年元月20日退返供货方。 ? 2025年元月15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八 角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涉案八角的规格型号计量称重,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没有保质期、合格证。? 当事人和供货方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关于涉案八角采购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的进货单和陈述材料,被供货方否决。当事人关于涉案八角的售卖单价25元/斤的陈述,执法人员不予采信,因为当事人售卖八角给检测公司的单价是80元/公斤,有抽样单和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为证。当事人和供货方关于八角的退返数量有2.6斤和2.56斤两种说辞,执法人员认定是2.56斤,依据之一是采购数量减去抽样数量;之二是当事人和供货方关于退返数量2.6斤的陈述没有证据佐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7.6元; 二、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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