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开发区博隆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伯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02330572925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州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二层210室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2023]12007号
忻州市开发区博隆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让真性近视无手术免于戴镜,让1万+在读生成功完成90%以上近视防控,让每个学生都能加倍提升护眼效率”等内容,同时,上诉广告使用了“赵阳-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形象,涉嫌发布虚假、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卫生技术形象发布医疗广告,该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其广告费用应为收入部分并非支出部分,故其违法广告费用为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伯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广告发布截图,移送线索图片资料证明违法事实及发布时间。
3、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违法广告发布费用。
4、新榜支付记录、支付发票、询问笔录、图片资料等资料证明违法行为是从新榜截取的广告任务。
5、微信后台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广告删除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11:39,以及截止删除时广告浏览量86。
忻州市开发区博隆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警告#罚款万元#
-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