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昌友 | 注册资本:206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MA29G42BX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园路698号万丽广场办公楼6-19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浙04民终23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嘉兴明易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浙0411民初27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冯**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4)浙0411民初7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嘉兴明易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1
(2024)浙0411民初72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嘉兴明易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1
(2024)浙0411民诉前调72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6
(2025)浙0411民初27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冯**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9
(2025)浙0411民初27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冯**
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秀洲卫公罚﹝2024﹞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秀洲卫公罚〔2024〕25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4日,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时间5个多月。2024年6月20日,经执法人员复核,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收款账户: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1040072521),或按本决定书附件《嘉兴市秀洲区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21日
对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8000元;
8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21
2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44号
2024年03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嘉兴市银行各网点。
给予浙江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处罚
16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