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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黎氏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媚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03MA5N4BH23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北路0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北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生产叉烧月饼20袋,规格625克/袋,麻蓉月饼16袋,规格625克/袋,总共36袋,22.5千克。该批次叉烧月饼和麻蓉月饼在当事人店铺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均为12.5元一袋,货值金额450元。2024年11月20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4年11月15日生产的叉烧月饼和麻蓉月饼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BFSQE110388029C)(№:BFSQE110388028C),并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叉烧月饼和麻蓉月饼已售罄,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认定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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