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梅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灵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61F50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花街道莲华街道学云路莲花池畔9栋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73号
一、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与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打样生产合同,生产清单中包含“菊苣复方热饮、玫瑰紫苏咖啡、代代花复方热饮、人参复方热饮”等品种及品种的类型、净含量和配料表,根据合同显示甲方(委托方)为云南梅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加工方)为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第一、合同内容:5、甲方提供原料必须真实合法,乙方负责来料加工,甲方明确清晰告知乙方原料来源和提供相应的原料资质及检验报告,同时需要符合国家食品目录要求,不得违背国家食品原料目录外进行添加。如因甲方原料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或违法违规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的销货清单。1、委托生产的代代花复方热饮和菊苣复方热饮,产品标注了名称:①代代花复方热饮,配料表:香橼、葛根、玉竹、枸杞、山楂、红枣、代代花、甘草、布渣叶、山药、黄芪。类型:(混合类)代用茶,净含量:10*22g,执行标准:GH/T1091,②菊苣复方热饮,配料表:香橼、葛根、玉竹、甘草、红枣、小茴香、枸杞、菊苣、布渣叶、鸡内金、黄芪。类型:(混合类)代用茶,净含量:10*22g,执行标准:GH/T1091,③人参复方热饮,配料表:枳实、灵芝、黄芪、玉竹、人参(人工种植≤5年)、红枣、甘草、枸杞、覆盆子、当归。类型:(混合类)代用茶,净含量:10*22g,执行标准:GH/T1091;④玫瑰紫苏咖啡,配料表:速溶咖啡粉、玫瑰、黄芪、陈皮、甘草、佛手、枳实、紫苏、麦冬、桂圆、冰糖。类型:固体饮料,净含量:17g,执行标准:GB/T29602,委托企业:云南梅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剂量配伍:五华梅奥中医诊所,被委托企业: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标注了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2、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代代花复方热饮、菊苣复方热饮产品中使用了布渣叶和玫瑰紫苏咖啡产品中使用了枳实,经查询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录,配料表中的布渣叶和枳实未被列入药食同源目录,其中布渣叶在2010年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枳实只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当事人自述是理解错误将枳实列入配方并采购,后将原材料提供给被委托企业云南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了普通食品的生产,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代代花复方热、菊苣复方热饮饮使用布渣叶(执行标准:GH/T1091)和玫瑰紫苏咖啡使用枳实(执行标准:GB/T29602)的行为不符合食品执行标准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3、委托生产的菊苣复方热饮,产品标注了名称:菊苣复方热饮,配料表:香橼、葛根、玉竹、甘草、红枣、小茴香、枸杞、菊苣、布渣叶、鸡内金、黄芪。类型:(混合类)代用茶,净含量:10*22g,执行标准:GH/T1091,配料表中含有鸡内金,根据标注的代用茶执行标准,该标准主要为使用植物性原料加工的标准(代用茶执行标准GH/T1091 3.1代用茶 “采用除茶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及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但该产品使用的鸡内金属于动物性原料,标准与原料使用不符合要求。4、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产品每个产品各生产10盒,每盒里有10袋,当事人将菊苣复方热饮、代代花复方热饮、人参复方热饮按照每份各30袋,每份各30元,销售了各3份,销售额270元,玫瑰紫苏咖啡按照每份40袋,销售了4份,每份48元,销售额192元,销售给五华区益草饮品店(该主体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注册),共计销售额462元,违法所得462元。5、以上所扣押的菊苣复方热饮、代代花复方热饮、人参复方热饮盒装库存共7盒(每盒都是二合一装,每盒20袋,其中10袋是其他产品),代代花复方热饮袋装1袋,合计71袋,货值71元,玫瑰紫苏咖啡盒装3盒(每盒都是二合一装,每盒20袋,其中10袋是其他产品),袋装1袋,合计31袋,货值37.2元,其余产品在试用时已使用完,所扣押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8.2元。6、投诉举报人通过五华区益草饮品店注册的微信视频号小店“好事热饮”购买了以上产品后分别对当事人和五华区益草饮品店进行了投诉举报,五华区益草饮品店提供了进货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对销售的产品已全部退款。
二、经查,当事人使用云南梅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了微信公众号“五华梅奥中医诊所”,2026年3月4日当时从网络上查找“二型糖尿病治愈包干价13800元!全网首发!”的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截止我局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该文章阅读:42,点赞:0,转发:3,推荐:0,写留言:0。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二型糖尿病治愈包干价13800元!全网首发!”的文章主要是网络上免费进行查找的,所以未产生广告制作费。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菊苣复方热饮、代代花复方热饮、人参复方热饮、玫瑰紫苏咖啡共计102袋进行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462元;
3、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62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