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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保荣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69F9A7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6)赣0983民初37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赣0983民初4556号
返还原物纠纷
高**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4-03-05
(2024)赣0983民初96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买托合提.阿布都拉,阿卜杜如苏力.艾力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3-11-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灵丘县人民法院
5
2022-10-17
(2022)苏01民终10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李**,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5-20
(2021)苏0115民初113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朱**,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李**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22-05-20
(2021)苏0115民初11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8
2022-01-17
(2021)赣0983民初836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
韩**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1-12-22
(2021)苏0115民初113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朱**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22
(2021)苏0115民初11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朱**,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07-17
(2023)甘11民终724号
合同纠纷
临夏市永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13
2023-03-09
(2022)甘1124民初2470号
合同纠纷
临夏市永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976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05
2022-02-07
(2022)豫06民终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1
2021-10-25
(2021)赣0983民初4487号
定金合同纠纷
李*、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12
2021-04-06
(2021)鲁0113财保2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孙**其他民事裁定书
8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0-12-01
2020-10-09
(2020)鲁0113民初26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郑**等与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699.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16
2020-10-16
(2020)鲁1523民初25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孙**、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51.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6-30
2020-05-28
(2020)鲁0113财保209号之一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郑**、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30
2020-05-25
(2020)鲁0113财保209号
郑**、李**其他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1-06
2019-12-26
(2019)鄂1223民初27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雷**等与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新交罚﹝2026﹞04029号
超限超载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奉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2
安福交(超)罚(2025)0356号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CCY078)
罚款伍仟柒佰元
5700.00元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3
萍交(超)罚﹝2025﹞0277号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驶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违法程度严重,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序号82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章车辆:赣CCY078 (6轴)承办大队及咨询电话:湘东大队(0799-3461766)
21500.00元
萍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4
绍路政罚﹝2025﹞0689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6日14时0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C148(铁牛至山支头公路)梅渚方向K2+2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912.00元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5
370826202500558
2025年7月29日13时3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县欢城西环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处对马召保驾驶的车辆赣CAU118(黄色)车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马赵、王伟向驾驶员马召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马召保自愿放弃,经检查发现:该车为四轴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运输货物为矸石。自微山县东汇子村红绿灯南700米东私人货场装货运到欢城闫村铁路口。另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勘验并核实该车《道路运输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该车车厢核定高度为1500mm,实际测量高度为2200mm。该车货运经营者擅自将车厢栏板加高了700mm。经调查认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现场人员马召保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执法照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已完成整改,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16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6
湘阴交处罚﹝2025﹞1055号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的赣CDC548驰田金钢牌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湘阴县交通局
2025-05-22
7
闽漳云交﹝2024﹞罚字第386号
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云霄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9-15
8
豫驻上交罚字﹝2024﹞第010003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1月11日16时31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余应春、吴冰涛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徐聪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赣CAF725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违法行为涉嫌危害公路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擅自行驶公路。经调查核实,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1月11日16时31分,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余应春、吴冰涛依法在上蔡县S206(秦相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徐聪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赣CAF725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违法行为涉嫌危害公路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擅自行驶公路。经调查核实,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等”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1
9
石城交罚﹝2023﹞0446号
2023年09月01日14时16分,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赣CBQ018的车辆(以下简称“你车)在路段G206行驶至桩号K1923+000时,经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提示该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你车驾驶员应就近消除违法状态。检测数据显示,你车为6轴货车,车货总重为53.7510吨,超限4.7510吨。
2023年09月01日,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货运车辆赣CBQ018非法超限运输4.7510吨,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石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5
10
豫驻平交罚字﹝2023﹞第1100007号
高安市豪鼎汽运有限公司(赣CAF725)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案
罚款贰万玖仟元
29000.00元
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