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耐尔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承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0TEGW8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里大道9号(1号研发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倍耐尔科技有限公司系2020年04月01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承斌,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里大道9号(1号研发车间)从事经营活动。现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购进的产品编号为R2020-00028的油气分离器,在未进行检验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直至2025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才停止使用上述的压力容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5年3月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故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成立。2025年3月3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本局查获后便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涉案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已超过三十日,故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成立。2025年3月3日,无叉车作业人员资格的邓先念未再操作,且当事人提供了具有叉车作业人员资格的文可荣的资质,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了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整改。综上,本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