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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当湖街道佰味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远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2F3FK5X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52、54、56、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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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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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烟处[2025]第254号
2025年10月01日 18时20分,根据110联动处置举报线索,平湖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辖区公安民警,在当事人刘远波在场配合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湖市当湖街道白金汉爵大酒店1618号客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刘远波正用于销售的涉嫌违法卷烟:黄鹤楼(软1916)42.8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刘远波,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卷烟质量存疑。因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刘远波始终在场,且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刘远波经营平湖市当湖街道佰味食品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从一名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处非法收购而来。所购卷烟用于日后加价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10月16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卷烟销售总额为人民币24396.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烟处告[2025]第254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刘远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24396.00元45%的罚款,计人民币10978.20元,上缴国库。 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择期公开销毁。
10978.20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5-10-29
2
平市监处罚〔2023〕748号
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销售下列2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桶净含量为面饼85克(面饼+配料108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2桶净含量为面饼85克(面饼+配料108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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