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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健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继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4MA7GGPX26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炼洞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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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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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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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6﹞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9日对宾川县健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宾川县健源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及时修订药品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药品和非药品混放,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3.未如实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4.验收药品时未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5.未建立药品员工培训计划,无培训内容。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6.对温湿度监测设备未进行校准或检定。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7.从业人员未穿工作服。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8.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放,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9.未设置验收专用场所,现场地面摆放着3件药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10.部分处方药置于柜台面进行开架式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11.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12.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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