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洋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发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340997986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608(考拉(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5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86038),你单位取得连云港冠腾塑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54130 ,发票号码为07571726-07571730、07586555-07586572、07586633-07586634、0762526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甲基叔丁基醚”、“3号喷气燃料”,金额合计2342590。03 元,税额合计398240。32 元,价税合计2740830。35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移送的“新密市公安局关于移交牛业永、冯培刚、邢大彤等九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线索的函”以及附件资料,由尹国彬控制的包括你单位在内的13家空壳公司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豫0183刑初430号)判定,你单位在尹国彬控制下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向惠民县德昊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558900元,税额合计524475。36元,已被认证41份,抵扣进项税额523612。53元;向山东阡陌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320140元,税额497007。28元,已被认证39份,抵扣进项税额484927。63元;向山东滨州掘金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1200元,税额57660。19元,你单位开具的上述发票已全部由取得发票单位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经查,你单位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608(考拉(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52号)及实际经营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783)均不具备办公条件,均无你单位办公场所和人员。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发才、财务负责人赵存金、办税人黄军伟,均已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为商贸企业,不具备生产能力,2016-2022年,你单位共取得9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作废9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对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0-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