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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八里湖兰兰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7TC6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八里湖办事处总场街道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案涉“徽京谷?”蟹香蛋黄锅巴实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进行分装销售,分装后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至2025年1月9日,当事人共购进该“徽京谷?”蟹香蛋黄锅巴10千克,进价9.8元/千克,分装后售价23.8元/千克,至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还有5.328千克已分装的上述食品待售,货值126.81元。案涉“宏興?”米花糖实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进行分装销售,分装后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6日,保质期至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共购进该“宏興?”米花糖4千克,进价9.8元/千克,分装后售价23.8元/千克,后因销售情况不理想,当事人将分装后的“宏興?”米花糖按1元/包进行销售,至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还有23包已分装的上述食品待售,货值2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案涉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证案涉食品在分装后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案涉“徽京谷?”蟹香蛋黄锅巴5.328千克及“宏興?”米花糖23包; 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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