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盛源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宗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3YXU9A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海晏县同宝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罚[2024]18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 销售过期食品 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元气森林饮料2瓶)
2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2
晏市监罚202418号
2024年4月11日,我局收到对于海晏县盛源商店的投诉,称该店内所购买的一袋牛奶与一瓶元气森林饮料已超过了保质期,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海晏县盛源综合商店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过期元气森林饮料2瓶。经查,该店销售的元气森林饮料是2023年4月份购进的,单价为5元1瓶,共购进了一箱,剩两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两个月。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店铺售卖的元气森林饮料超过保质期一事作了陈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还剩过期元气森林饮料两瓶的事实;2.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店铺售卖的元气森林饮料的购进日期、生产日期、所购进数量等的事实;3.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4.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5.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海晏县盛源综合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具有销售食品经营资格的实事;6.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海晏县盛源综合商店所剩余的元气森林饮料产品照片,证明其当事人所售元气森林饮料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元气森林饮料2瓶)
2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