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永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789753535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严家社区东郊路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8
2021-08-06
(2021)黔0330民初4481号
合同纠纷
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与习水县土城镇明德液化气经营部、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赤综执01字第83号
2025年10月,当事人配送服务人员杨某某向赤水市文华街道廉租 房B区12栋1单元703室用户李某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按照随瓶安检 的原则检查用户的灶、管、阀后,发现用户家中燃气连接管和阀门不 合格,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配送服务人员杨某某随即下达 了《入户安全检查告知书》,责令用户在2025年10月23前进行整改, 由于用户急需使用燃气,当事人配送人员便继续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并收取用户费用145元。2025年10月19日,赤水市文华街道廉租 房B区12栋1单元703室用户李某家中发生燃气闪爆事件。燃气闪爆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将145元瓶装液化石油气费用退还用户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0000.00元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5
2
﹝2025﹞赤综执01字第44号
当事人为赤水市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石油液化气充装站位 于赤水市文华办事处小地名叫扇子田的地方,属于赤水市重点安全防 护单位,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为躲避检查,让民用运输石油液化 气空瓶车辆进入站内卸载空瓶,便将充装站内的监控设备关闭,于 2025年5月23日,被本机关查证属实。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7
3
﹝2024﹞赤综执01字第74号
2024年11月9日上午,姜某兴、杨某平、陈某虹分别自带在当事人处租用的空石油液化气钢瓶到当事人位于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严家社区东郊路41号(小地名:扇子田)加气站内充装石油液化气,姜某兴、杨某平、陈某虹在充装完石油液化气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配送,而是交由姜某兴、杨某平、陈某虹分别驾驶自己的车辆进行运输充装后的气瓶各自回家,姜某平在运输已充装的石油液化气瓶回家途中在赤桐公路睡佛寺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核查姜某兴、杨某平、陈某虹及其运输车辆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19
4
赤市监处罚﹝2023﹞1500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在赤水市文华办严家社区东郊路41号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下列6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累计充装8次,其中:检验环号为“2018外联瓶检YJ79 NO.32668”的气瓶,制造日期:2005.06,应当于2020年6月报废,当事人在2020年7月26日、2020年11月13日、2023年4月19日对该只气瓶进行充装;检验环号为“2021外联瓶检YJ79 NO.55789”、“2021外联瓶检YJ79 NO.79040”的气瓶无法辨识制造日期,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系报废气瓶,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对其进行充装;检验环号为“2021外联瓶检YJ79 NO.27672”的气瓶,使用期限为2011.10-2019.10,该只气瓶未经安全评估合格,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对其进行充装;编号008-0524的气瓶使用期限为2017.06-2025.06,应当在2021年6月前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在该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在2021年9月8日进行充装;编号011-0390的气瓶使用期限为2018.03-2026.03, 应当在2022年3月前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在该只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在2023年4月19日对其进行充装。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在2023年4月19日充装的涉案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钱永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有管辖权; 2.对液化石油气用户赤水市德缘楼餐馆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份,询问笔录2份,购买燃气凭证截图3份,通话记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3.对液化石油气用户赤水市朝永建材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询问笔录1份,从业资质图片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4.对液化石油气用户赤水市古景社区居委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5.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钱永福询问笔录3份,对当事人员工邓堂明的询问笔录2份,邓堂明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邓堂明系当事人员工,及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6.液化石油气用户赤水市德缘楼餐馆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元德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收条复印件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的4只气瓶予以召回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气瓶报废处置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环号分别为32668、55789、27672、79040的气瓶为报废气瓶和当事人整改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检验环号分别为55789、27672、79040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3份,证明上述气瓶为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 9.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4月17至20日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充装的涉案气瓶无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事实。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5
﹝2023﹞赤综执01字第15号
2023年2月27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赤水市教育园区文华小学路段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杨小林(已另案处理)正在使用石油液化气瓶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经对杨小林使用的石油液化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石油液化气瓶(检验环号:50774、生产日期:2001年12月,瓶身印有:有效期至2025年8月)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中明确规定的使用年限(最长期限15年),经核实:该不合格石油液化气瓶系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也是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并配送给杨小林使用的;案发后当事人重新给杨小林置换合格液化石油气1瓶,未收费,无违法所得。
2023年2月27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赤水市教育园区文华小学路段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杨小林(已另案处理)正在使用石油液化气瓶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经对杨小林使用的石油液化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石油液化气瓶(检验环号:50774、生产日期:2001年12月,瓶身印有:有效期至2025年8月)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中明确规定的使用年限(最长期限15年),经核实:该不合格石油液化气瓶系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也是赤水市钜能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并配送给杨小林使用的;案发后当事人重新给杨小林置换合格液化石油气1瓶,未收费,无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