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连培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81057503629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2025)桂1481民初9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何*
凭祥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3
(2025)桂1481民初9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广西凭祥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凭祥市人民法院
3
2022-10-18
(2022)桂1481民初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凭祥市人民法院
4
2022-10-18
(2022)桂1481民初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覃**,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凭祥市人民法院
5
2022-03-17
(2021)桂1481民初1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蒙**
凭祥市人民法院
6
2022-01-20
(2021)桂1481民初1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x**
凭祥市人民法院
7
2022-01-20
(2021)桂1481民初1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蒙**
凭祥市人民法院
8
2022-01-05
(2021)桂1481民初1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蒙**
凭祥市人民法院
9
2021-07-28
(2021)桂1481民初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叶*,韦**
凭祥市人民法院
10
2021-05-11
(2021)桂1481民初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
韦**,叶*
凭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3
2021-09-28
(2021)桂1481民初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叶*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37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29
2021-05-24
(2021)桂1481民初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凭祥市威菱红砖厂与韦**、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凭)应急罚〔2023〕工贸2号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凭祥市威菱红砖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设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岗位,未建立健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等档案。
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罚款
9000.00元
凭祥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28
2
崇环罚字﹝2023﹞0020号
一、主要事实<br/>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凭祥市威菱红砖厂成立于2008年10月23日,注册地位于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法定代表人为甘连培。经营范围包括露天红砖加工、销售。当事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481057503629N001V),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象,通过烟囱主要排放焙烧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等,于2022年和2023年被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列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br/>2.违法行为:(1)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达到231 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2014年修改单规定限值150 mg/m3的0.54倍;排放颗粒物浓度达到51 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限值30 mg/m3的0.70倍。在开展执法监测前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已告知当事人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接受执法监测,但监测结果表明当事人建设的脱硫塔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实现治污达标排放的效果。当事人在收到责改书后采取整治措施,向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自觉停产停排达标整治的报告》。(2)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被列入崇左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0日印发《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并于2022年6月21日组织召开崇左市2022年新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联网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各重点排污单位于11月底前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2023年当事人同样被列入崇左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虽然当事人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但是未进行验收、备案。<br/>二、调查结论<br/>1.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br/>2.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十)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十)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列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3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实施:(三)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规定,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陆佰壹拾陆元整(¥239616元整)
239616.00元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