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刘结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结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F3UB18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帝都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都市监处[2023]071329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烟管裤”(货号:L11017和货号:L11026,生产单位:郑州市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耐干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不符合《贵州省休闲服装(冲锋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标准技术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烟管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在贵阳市购进了“烟管裤”(货号:L11017和货号:L11026,生产单位:郑州市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L11017的进价是145元一条,销售价是164.5元一条,L11026的进价是150元一条,销售价是174.5元一条,该店购进两个批次共4条烟管裤,各抽样检查2件,备样1件,剩下2件当事人已经退还给厂家。2023年9月4日向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售出2条烟管裤,销售价339元,故违法所得为339元,当事人所进购两批次烟管裤货值金额为:2条*164.5元/条+2条*174.5元/条=678元。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烟管裤违法所得为339元,货值金额678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工作单”1张,证明受检产品信息等情况,当事人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抽样详情无异议;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3J009814号、23J009815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烟管裤”(货号:L11017和货号:L11026,生产单位:郑州市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客观事实; 3.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刘结群(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经营资格及基本情况; 4.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该店经营者刘结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烟管裤”(货号:L11017和货号:L11026,生产单位:郑州市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和退货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两个批次共4条和退货2条的事实; 6.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结群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管裤”进销货基本情况,认可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环环相扣,证据链条完整,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调查的事实,2023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罚款0.06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78.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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