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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松燕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爱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BMGQLY7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菜市场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3〕881号
经查明:当事人颜某某已取得营业执照,面积5平方米,从事新鲜蔬菜零售,是菜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者。上述芹菜是当事人2023年4月25日从马站这边的农户家里采购的,上述芹菜总共购进了10斤,每斤价格2.5元,总共花费25元,抽样人员以6元/kg的价格购买了3.02kg芹菜用于抽样,共付款18元,经检验,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46mg/kg,标准指标:≤0.2mg/kg;乐果项目实测值:1.15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抽检间隔时间过久,上述剩余芹菜当事人已经销售完毕,零售价格为6元/kg,当事人销售收入为3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0元,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芹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故无法溯源。
当事人颜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100元,罚没款合计1130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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