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小赵海鲜批发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远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3MACPKUGP9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平寨农贸市场1层临街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3]23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被抽样的事实;
2.取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1D901040A1F61S7586)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法定机构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取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23520200100238388)1份,证明已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4.取得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牛蛙的销售情况;
5.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牛蛙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数量及进销货价格的事实;
6.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单据、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六市监罚告〔2023〕2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牛蛙)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2
六市监处罚[2023]21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完成盘店工作,并于2023年7月1日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六枝特区小赵海鲜批发零售店,盘店含盖店面和店内所有设施设备(其中包含型号:TCS-200电子台秤,出厂编号:1926544)转让,该电子台秤(型号:TCS-200,出厂编号:1926544)共有M1至M6键,分别为M1、M2、M3、M4,M5,M6,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用计量器具按压M1、M2、M3、M4、M5、M6键,台秤上所称砝码(1kg)数据分别显示为2.1、2.2、2.3、2.4、2.5、2.6,一般称1kg的物品会少2两。存在不同按键对应不同的重量。存在此情况是因为该电子台秤早在盘店前已被上一家店主事先设置好,设置后称相同物品重量的时候就可以存在缺斤短两,因当事人知晓此秤可以缺斤短两,于是在办理注册登记后仍然使用该秤。截止案发时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取得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调查的主体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存在不同按键对应不同的重量的事实。
证据三: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存在缺斤短两及使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