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明区一新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AJUC6G8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商铺R1区10栋3单元002号[小车河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50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的奇亚籽全麦无边吐司(欧润工坊)5个,保质期90天,销售单价:4.5元/个,该产品在店内进行销售。该产品在超保质期后还剩余2个在店内进行销售,其中1个产品于2024年10月23日11时22分进行销售(销售给投诉举报人),销售金额4.5元,交易单号4200002333202410236841313307,另一个超保质期产品在店里常规清点发现过期后自行下架。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4.5元。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经营者杨春会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肖安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资质。 证据3.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证据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销售后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销售小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8.上级供应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具有资质的供货商为合法的市场主体。 证据9.调拨单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10.奇亚籽全麦无边吐司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