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关丁奇秘粮油调味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奇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FG8A3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沃洲路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36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8日从新昌县峰哥蔬菜店购进山药14斤,购进价为5.8元/斤,进货时除去了0.2元零头,实际支付货款81元,销售价为9.5元/斤。2023年11月09日,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山药进行抽检,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该公司出具的编号编号为202317292的检验报告,该批次黑山药,经抽样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报告编号为20231729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上述批次山药库存。至案发,当事人共计进货该批次山药14斤,除去泥土重量及部分腐烂损耗,实际销售山药10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95.0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免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