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庆岭镇荣兴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向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26Y9X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庆岭镇新开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25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购进的大米为钱稻家稻花香米,净含量25kg,2022年6月25日以120元每袋的价格购进10袋,钱稻家稻花香米生产日期20220419,保质期6个月,于2022年10月19日过期。经营过程中以140元每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3月1日,投诉人于当事人处以140元每袋的价格购买钱稻家稻花香米3袋,投诉人购买时,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庆岭镇荣兴副食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在该店经营场所还剩2袋上述大米。当事人经营期间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钱稻家稻花香米3袋420元,获得违法所得42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 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202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罚款2000元;3.没收钱稻家稻花香米2袋。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