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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52327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AUG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敏迪智谷大厦1号楼602室-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赣0521民初6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分宜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赣10民终3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5)浙0113民初19104号
合同纠纷
河北新正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2
(2026)闽0981民初446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吴**,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福安市人民法院
5
2026-03-09
(2025)冀0204民初29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李**,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6
(2026)闽0981民初446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吴**
福安市人民法院
7
2026-02-24
(2026)赣0722民初47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信丰县人民法院
8
2026-01-29
(2025)粤1602民初492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诸**,余**
黄**,黄**,陈**,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杨**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9
2026-01-26
(2025)桂0126民初249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韦**,覃**,陆**,余**,陆*
宾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6-01-19
(2025)浙0113民初19104号
合同纠纷
河北新正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0
(2025)冀0204民初29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2
(2025)粤1602民初492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诸**
陈文静;余奕璋;诸新红;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亮;黄雅馨;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杨碧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2
(2024)桂0103民初124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莫**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1
(2024)桂0103民初124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陆雪冰;莫清忠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0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司**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9
(2025)黔0402民初27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钱**
陈孟霞;彭丹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9
(2025)黔0402民初27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全**
陈孟霞;彭丹
裁判文书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5
(2024)粤0515民初2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
刘**
裁判文书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9
2025-03-19
(2024)赣0702民初1224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邱**
刘**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04
(2025)黔0402民初27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全**
陈孟霞;彭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3
2025-02-07
(2024)内0104民初72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鲁**、韩**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654.78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31
2024-10-11
(2024)内0104民初48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樊*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26
2022-04-22
(2022)黔0402民初2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0-13
2024-06-21
(2024)内0104民初35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云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9-26
2024-04-17
(2024)湘0111民初10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曹**、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833.03元
民事案件
6
2024-09-24
2024-06-13
(2024)湘08民终2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张**、邓**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9-10
2021-08-12
(2021)黔0381民初16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舒**、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797.65元
民事案件
8
2024-07-11
2024-05-23
(2024)内02民终1342号
合同纠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06-22
2024-02-05
(2024)内0203民初572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中灏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4-30
2024-02-21
(2024)豫0303民初1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叶*、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40.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源城管罚字﹝2026﹞第2号
当事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源城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2-02
2
源城管罚字﹝2025﹞第46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在源城区中山大道、兴源路、文明路等周边多路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20000.00元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26
3
源城管罚字﹝2025﹞第45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在源城区建设大道、中山大道、越王大道和坚基等周边多路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20000.00元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24
4
九德市监处罚﹝2025﹞152号
2022年11月31日,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力强先生在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涉案批次的青桔电单车完成上牌工作,目前由德安县安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德安县青桔电单车运营商开始运营使用,运营商主要负责车辆的投放、找摆、调度、维修、充换电等运营工作。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安县运营商换电点停放的20辆青桔电单车及48块待换电池组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池组均不符合GB 43854-2024标准要求。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印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德市监限提〔2025〕24号),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德安县运营情况说明等材料;2025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关于要求立即停用并配合调查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的函》,当事人未予以配合。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要求本地运营商配合其将暂时停放在德安县博阳河大桥下的青桔电单车上的电池组调离德安县,经询问本地运营商员工,已有300辆青桔电单车的电池组调离德安县,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就电池组调离事由向我局作出解释说明。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起在德安县运营共享青桔电单车,经4年运营,目前德安县在运营车辆共计1060辆。截止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扣押(含先行登记保存)的389块青桔电单车电池组和扣押的162辆青桔电单车以及被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扣押的242辆青桔电单车进行逐一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德安县运营的青桔电单车车辆型号有4款(车辆型号:TDR2477Z、TDR2151Z、TDR006Z、TDR10Z),使用的电池组型号有7种(电池型号:DPF4-B、DPF4-C、DPF4-E、DPF4-F、DPF4-H、DPF4、DMF4-A),其执行标准均是GB/T 36972-2018或GB/T 36972-2019,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第5.27标志(e)、(f)项的标准要求。其中电池型号为DPF4-B有242块,电池型号为DPF4-C有216块,电池型号为DPF4-E有205块,电池型号为DPF4有92块,电池型号为DPF4-H有31块,电池型号为DPF4-F有4块,电池型号为DMF4-H有3块。 2025年10月15日,我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江西正康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7种型号的电池组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7种型号的电池组评估金额均为140元/块(详情见价格评估报告书(正康评报字〔2025〕0230号),案件货值金额为111020元,因认定的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装配的电池组,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青桔电单车运营合作协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四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3.询问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4.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货值金额。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四份、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相关共享电单车和电池组系现场扣押。 6.车辆上牌材料四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魏力强先生在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涉案批次的青桔电单车上牌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93块电池组予以没收;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22040元整,上缴国库。
22204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5
北城综执驿简罚【2025】00000442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720元
72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8
6
北城综执驿简罚【2025】00000439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380元
38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1
7
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6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15时06分至2023年8月2日14时35分期间,在瑞安市罗阳大道吾悦广场周边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车辆,随意停放的车辆有9辆,且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线内,影响市容和行人通行。当事人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且在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内未及时对违规车辆进行管理,并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的规定,已构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地点在瑞安市主要街道范围内,进行违规停放车辆有9辆,且在案发后未及时对违规车辆进行管理,并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现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序号32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的,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下,处2000元≦M(罚款金额)≦1万元”的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瑞安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9-19
8
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156号
经查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9时10分发现当事人所属运营品牌为滴滴青桔的共享助力车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与松桥路交叉口城市道路上违规停放,现场共发现5辆滴滴青桔共享助力车停放在已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外影响市容且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运营管理的滴滴青桔品牌共享助力车在城市道路上违规停放的数量有5辆,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且违法行为案发地点位于万松路,属瑞安市划定中心城区城市建筑风貌景观管控重点区域中的主要道路,故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项下序号32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20辆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违规停放50辆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含2000元)一万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最终已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瑞安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6-14
9
呼城综支(四)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2023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日常检查时发现由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青桔共享电单车在位于鄂尔多斯西街水润嘉苑西南角、万惠市场西侧、热电厂南门西侧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6-06
10
呼城综支(五)城罚决字﹝2023﹞第003号
2023年2月13日早7时~13时,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执法队员日常检查发现有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青桔共享单车在位于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十全十美批发市场周边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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