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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52327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AUG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敏迪智谷大厦1号楼602室-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6
(2026)云0102民初15831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3
(2026)赣0425行初59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政府,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修县人民法院
3
2026-09-23
(2026)赣0102民初438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9-23
(2026)赣0828民初13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林**,江西航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朱**
万安县人民法院
5
2026-09-22
(2026)桂0102民初7196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骆**,张**,邓**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刘**,何**,何**,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6
2026-09-20
(2026)赣0426民初11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祝*,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7
2026-09-20
(2026)赣0426民初1103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祝*,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8
2026-09-15
(2026)苏1112民初4086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9
2026-09-10
(2026)浙0122民初5949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华*
禹**,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10
2026-09-04
(2026)浙0113民初2132号
劳动争议
朱**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22
(2026)云0102民初15831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3
合同纠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昌盛共享单车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8
(2025)冀0204民初29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李**
裁判文书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9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袁高峰;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5
2026-05-27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
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6
2026-04-14
(2025)冀0204民初29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李**
司法鉴定书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7
2026-02-12
(2025)赣0702诉前鉴1050号
交通事故
彭小龙、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邓庆鸿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邓**
司法鉴定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8
2026-01-20
(2025)冀0204民初29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2
(2025)粤1602民初4925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诸**
陈文静;余奕璋;诸新红;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亮;黄雅馨;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杨碧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2
(2024)桂0103民初124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莫**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17
2025-11-29
(2025)辽0102民初94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中国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毕**、杭州某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6-01-26
2025-06-25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
行政批准
杭州青某公司、岳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5-12-17
2025-09-17
(2025)冀0126民初18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冯*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208.18元
民事案件
4
2025-09-19
2025-06-27
(2025)内0204民初30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耿雪纯;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王德鹏;等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968.86元
民事案件
5
2025-06-13
2025-02-07
(2024)内0104民初72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鲁**、韩**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654.78元
民事案件
6
2025-06-10
2025-02-26
(2025)鄂1202民初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杨**、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5-06-03
2025-04-25
(2024)川1302民初137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爽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12-31
2024-10-11
(2024)内0104民初48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樊*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12-26
2022-04-22
(2022)黔0402民初2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12-18
2024-04-25
(2023)辽0904民初1184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某某市分公司与齐*、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判决书
13194.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152号
2022年11月31日,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力强先生在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涉案批次的青桔电单车完成上牌工作,目前由德安县安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德安县青桔电单车运营商开始运营使用,运营商主要负责车辆的投放、找摆、调度、维修、充换电等运营工作。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安县运营商换电点停放的20辆青桔电单车及48块待换电池组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池组均不符合GB 43854-2024标准要求。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印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德市监限提〔2025〕24号),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德安县运营情况说明等材料;2025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关于要求立即停用并配合调查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的函》,当事人未予以配合。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要求本地运营商配合其将暂时停放在德安县博阳河大桥下的青桔电单车上的电池组调离德安县,经询问本地运营商员工,已有300辆青桔电单车的电池组调离德安县,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就电池组调离事由向我局作出解释说明。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起在德安县运营共享青桔电单车,经4年运营,目前德安县在运营车辆共计1060辆。截止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扣押(含先行登记保存)的389块青桔电单车电池组和扣押的162辆青桔电单车以及被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扣押的242辆青桔电单车进行逐一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德安县运营的青桔电单车车辆型号有4款(车辆型号:TDR2477Z、TDR2151Z、TDR006Z、TDR10Z),使用的电池组型号有7种(电池型号:DPF4-B、DPF4-C、DPF4-E、DPF4-F、DPF4-H、DPF4、DMF4-A),其执行标准均是GB/T 36972-2018或GB/T 36972-2019,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第5.27标志(e)、(f)项的标准要求。其中电池型号为DPF4-B有242块,电池型号为DPF4-C有216块,电池型号为DPF4-E有205块,电池型号为DPF4有92块,电池型号为DPF4-H有31块,电池型号为DPF4-F有4块,电池型号为DMF4-H有3块。 2025年10月15日,我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江西正康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7种型号的电池组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7种型号的电池组评估金额均为140元/块(详情见价格评估报告书(正康评报字〔2025〕0230号),案件货值金额为111020元,因认定的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装配的电池组,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青桔电单车运营合作协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四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3.询问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4.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符国家标准产品的货值金额。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四份、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相关共享电单车和电池组系现场扣押。 6.车辆上牌材料四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魏力强先生在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涉案批次的青桔电单车上牌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93块电池组予以没收;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22040元整,上缴国库。
22204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2
北城综执驿简罚【2025】00000442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720元
72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8
3
北城综执驿简罚【2025】00000439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380元
38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1
4
永城管(2026)00007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案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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