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康来(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平阳车站大道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加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C1AYBW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银泰城A幢101室(1层1055-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14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案件名称:豪康来(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平阳车站大道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当事人:豪康来(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平阳车站大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N,负责人:胡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豪康来(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平阳车站大道分公司在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银泰城A幢***室(1层****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设置四分类垃圾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鳌江镇人民政府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