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迎阳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晓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MA1Y7C748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阴市人民东路97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7
(2023)苏0281民初62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肥老干爸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江阴市迎阳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8-22
(2023)苏0281民初62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肥老干爸食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迎阳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6
(2023)苏0281民初62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肥老干爸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江阴市迎阳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澄市监处罚﹝2025﹞0700151号
经查,当事人散称年糕有大年糕、小条糕和手指年糕三种,大年糕的供应商是江阴市徐霞客彭彭食品加工场,当事人留存了其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大年糕的送货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小条糕和手指年糕的供应商是江阴市澄中豪记凉皮加工厂,当事人留存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条糕和手指年糕的送货单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在散称年糕的销售容器、外包装上公示对应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4年10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的违法行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0日前整改到位。 2024年11月12日、12月30日,本局又陆续收到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散称皮子、水面、挂面、干面皮、麻花等食品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示。当事人经营的散称皮子、水面、挂面的供应商是江阴市徐霞客镇术军食品场,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送货单及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干面皮的供应商是山东腾盛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及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麻花的供应商是江阴市苏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及对应批次麻花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的违法行为,未在本局要求的期限内整改。 经查,当事人能核实的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思念牌酒酿小圆子3包,20230805、20230813、20230902批次各1包,保质期均为12个月,单价为11元/包,共计销售收入33元。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对冰箱里的商品进行了全面排查,除涉案三个批次的,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对河虾进行称重销售时,主要通过塑料袋进行称重销售。2024年11月25日,举报人购买河虾时使用塑料袋进行称重销售时,当事人未对塑料袋进行去皮操作,直接按照河虾标价×带袋重量进行结算。举报人购买的河虾,带袋重量为0.19kg,单价为159.6元/kg,袋重为0.004kg(即4g),优惠后实际收取30.31元。因当事人无法确定案发前销售河虾时是否去皮,故仅能确定举报人购买的一单河虾未去皮称重,多收金额为30.31/(159.6×0.19)×(159.6×0.004)=0.64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达利园面包外包装生产日期模糊,无法辨认,拆开外包装,内部小包装均有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是20240818,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达利园面包的供应商为江阴市南闸昊扬食品商行,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及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涉案达利园面包外包装贴有标签“折扣价:5.90元/袋”,实际收取了13.5元,多收价款7.6元。因当事人未收到其他投诉举报反映存在生产日期模糊,无法辨认、多收价款的情况,故仅能确定举报人购买的一单生产日期模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思念牌酒酿小圆子、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水产未去皮称重、不确定举报人购买的达利园菠小萝面包是否销售时即胜场日期模糊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4、询问笔录2份、涉案产品进货查验资料1份,证明经营过期的思念牌酒酿小圆子、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水产未去皮称重、不确定举报人购买的达利园菠小萝面包是否销售时即胜场日期模糊的事实,以及履行了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5、2024年10月15日本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0日前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年糕区整改(合格证公示)照片1张、2024年11月29日电子秤设置去皮称重的照片3张、皮子、水面、挂面合格证公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生鲜和水产区的电子秤已设置去皮0.004kg(包装用塑料袋重量)的事实,皮子、水面、挂面已公示散装食品相关信息的事实。
罚款金额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1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5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2
澄市监处罚﹝2024﹞07013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无锡市汉正和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大耳牛黑松露牛排苏打饼干(藜麦奇亚籽风味)”产品一批,含净含量110g/盒和净含量220克/盒两种规格。其中净含量110g/盒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共采购了48盒,进货单价为6.2元/盒,进货金额为297.6元;净含量220克/盒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共采购了96盒,进货单价为11元/盒,进货金额为1056元。上述两种规格的“大耳牛黑松露牛排苏打饼干(藜麦奇亚籽风味)”产品外包装均有“含膳食纤维 恒温自然发酵”声称内容,其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膳食纤维含量。 当事人“大耳牛黑松露牛排苏打饼干(藜麦奇亚籽风味)”产品,110克/盒售价为7.9元/盒,共计售出5盒,销售收入39.5元;220克/盒售价为13.9元/盒,售出1盒,后期搞活动售价为9.9元/盒,售出3盒,销售收入13.9+9.9×3=43.6元。共计销售收入83.1元。 当事人提供了“大耳牛黑松露牛排苏打饼干(藜麦奇亚籽风味)”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销售退货记录。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1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3
澄市监处罚﹝2024﹞07008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从常州市凌家塘昌哥副食品商行购进8袋“海带岛脱盐海带丝”,生产日期为2023/04/06,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售价为6.2元/袋,已经全部售罄,销售收入为49.6元。该批次“海带岛脱盐海带丝”配料表中“盐渍海带”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2024年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货架上放置的“海带岛脱盐海带丝”生产日期为2023/08/01,配料表中“盐渍海带”标示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示为“盐渍海带(海带、食用盐)”。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大连海滋味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表示2023年8月已经对“海带岛脱盐海带丝”的外包装标签进行了主动整改,目前“海带岛脱盐海带丝”配料表中“盐渍海带”标示为“盐渍海带(海带、食用盐)”。当事人提供了“海带岛脱盐海带丝”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日期为2023/04/06的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进销存记录。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常州市凌家塘昌哥副食品商行购进10袋“道吾山外婆菜”(投诉举报人所称“农家外婆菜”),生产日期为2023-08-01,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售价为5.9元/袋,已经全部售罄,销售收入为59元。该批次“道吾山外婆菜”配料表中有“萝卜干”。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湖南道吾山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表示选用的原料为新鲜萝卜,并非直接使用萝卜干,涉及名称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正在整改中。当事人提供了“道吾山外婆菜”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日期为2023-08-01的农家外婆菜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进销存记录。 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从无锡华美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金叶竹男士防裂袜”(投诉举报人所称“抗菌防裂男袜”)、“金叶竹女士防裂袜”(投诉举报人所称“抗菌防裂女袜”)各12双,上述产品当事人售价均为10.5元/双,已经全部售罄,销售收入共252元。上述两款袜子标称100棉(弹性纤维除外),实际产品成分中标示为精梳棉72,聚酯纤维23,氨纶5。当事人提供了“金叶竹男士防裂袜”、“金叶竹女士防裂袜”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进销存记录。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由当事人确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的“海带岛脱盐海带丝”、“道吾山外婆菜”、“金叶竹男士防裂袜”、“金叶竹女士防裂袜”外包装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袜子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4、询问笔录1份、涉案4款产品进货查验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袜子的事实。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相吻合,均由提供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本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