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松康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MA6XHF2UX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石油机械厂社区联盟膳食街3号楼3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金市监处罚〔2023〕32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与广场舞组织者进行联络,引导他们来公司跳舞,并为其提供舞台、场地,活动现场通过向群众播放PPT宣传保健品“珍奥肝泰核酸”、“珍奥核酸胶囊”等产品及效果。在当事人制作的PPT中宣称“1.珍奥肝泰保肝护肝,有阻断三化(脂肪化、纤维化、肝硬化)预防肝癌和肝衰竭;2.阻断纤维化,降低干硬化肝癌转化率;3.适宜早期肝硬化患者”等功效,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宣传PPT打印照片8张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宝金市监处告字[2023]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