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珠香缘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继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7K4C3R2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黔西市钟山镇金钟大道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3]212号
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检验制度,致使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店内进行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26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实施强制措施送达回证》3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2份共2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名称和数量的事实;三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一是证明当事人食品的进货来源;二是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进销价格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06月04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公民身份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