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军 | 注册资本:54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3554158993H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西区18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1
(2022)浙0327民初5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诺亚迪集团浙江塑业有限公司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1-04-25
(2021)宁0205民初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兴农回乡牧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0
(2021)宁0105民初1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东吉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东吉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5
2021-03-05
(2021)宁0105民初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姜**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6
2021-03-05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姜**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7
2021-03-04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兴农回乡牧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8
2021-02-18
(2021)宁0105民初1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东吉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9
2021-02-18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东吉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10
2021-02-18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兴农回乡牧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3
2024-05-07
(2024)宁0105财保152号
财产保全
胡**、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18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2-06-14
2022-06-09
(2021)宁0105执2888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08
2021-12-15
(2021)宁0381民初3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义龙牧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1
2021-04-28
(2021)宁0205民初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兴农回乡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03
2021-04-25
(2021)宁0105民初120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东吉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09
2020-10-12
(2020)宁0105执884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与宁夏健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6-27
2016-06-27
(2016)宁0105民初19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易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银川鑫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应急罚﹝2025﹞98号
行为1: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存在免责条款。行为2:未将发酵罐纳入有限空间管理。行为3: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4:二期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施设计。行为5: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标。行为6:(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构成一般事故隐患。行为6:(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区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对第1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4项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第5项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1)项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第2、第3、第4、第5、第6.(1)、第6.(2)项违法事实,经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6500元(壹拾肆万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146500.00元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