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丽华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598008671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A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赣0191民初6136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佳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苏0104民初8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冠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苏0402民初950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6
(2024)苏0613民初10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南通海门盛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5
2023-12-20
(2023)苏0192民初3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李**,深圳诺美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纵横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6
2022-08-09
(2022)粤72民初862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安通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华运航运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7
2020-04-07
(2020)苏01民终1361号
劳动争议
南京市雨花台区康都建材销售中心,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8-27
(2019)苏0111民初5032号
劳动争议
x**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9
2019-08-27
(2019)苏0111民初5032号
劳动争议
陈*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19-07-01
(2019)苏0111民初5032号
劳动争议
陈*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23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诺美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纵横帝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7
2019-09-21
(2019)苏0111执1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13
2018-09-17
(2018)苏0111民初5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3
2019-01-16
(2018)苏0111民初8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4-13
2019-02-27
(2018)苏0111民初5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6
2019-11-29
(2019)苏0111民初503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11
2019-04-10
(2018)苏0111民初5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权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56643.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26
2018-12-07
(2018)苏0111民初7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7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雨市监处罚〔2025〕X00046号
经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3-201的萨米特瓷砖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当事人南京茂辉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电梯资料,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电梯安全总监或安全员在场,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在职人员电梯安全总监或安全员任命书。
综上所述,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决定处理如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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