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芦蒲镇苏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保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3MA1YUM249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阜宁县芦蒲镇马集村童北线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6〕45号
现查明:不合格电热毯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一辆货车上购进,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与进货凭证。共购进2床,售出1床,剩余1床。进货价*元/床,销售价88元/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元,不合格电热毯货值金额合计17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电热毯未发生安全事故与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1床红豆牌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
3、罚款人民币176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佰玖拾肆元整(¥194元),上缴国库。
176.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