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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王爱召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永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1MA0MYRG83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物流D座娱乐城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5﹞176号
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线索属实,1、在该公司生产加工区域发现的涉案产品包装袋的标签未能提供生产者、出品商的生产地址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第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2、该涉案产品背面标识有“天然味道”字样,因任何食品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势必会改变原有食品的物理性质和形态结构,所以标签标注“天然味道”字样并不能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3、该涉案产品包装背面标识有“无添加”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分中的含量”的规定。虽然标注了“无添加”字样,但未标明添加什么的成分含量;4、该产品包装上有绿色食品标志属绿色食品,但包装袋上未标明“食品直接用”、食品包装用“等类似用语,不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15:9.1“包装制品出厂时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外包装应有明显的标识,直接接触绿色食品的包装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的规定。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玉米糁加工报支单据、入库单、销售发货单、出库单、产品召回记录、产品损耗说明、及我们在现场核查时对库存玉米糁过磅拍照等票据得知:该公司于2024年2月10日、2025年2月24日分别在包头市蒙忠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玉米糁403斤、257斤共660斤。于2024年3月份、2025年2月份开始分别给达拉特旗益尚客生活超市、达拉特旗糯香玉食品经营部供货及保质临期更换,截止查获时共销售151袋(有32袋已召回),实际销售119袋,每袋规格为1公斤包装,每袋销价13元,货值1547元;公司在2025年1月22日、2025年9月28日分别给公司员工发福利共270斤(成本价每公斤9元),货值1215元;原库存88斤加上召回的64斤减去库存自然损耗8斤,现库存144斤货值648元。综上,货值总额为3410元,违法所得共计1547元,构成生产经销不符合标识标签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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