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昱小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仁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341957134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恒通广场8号4-3室(集中办公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41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1月在其天猫商城开设的“baozistar旗舰店”上架“卸睫毛嫁接美睫解胶剂不刺激睫毛卸胶膏卸睫毛膏卸胶膏正品卸除膏”产品,并通过顾客网店下单后通知厂家代发的方式进行销售。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认该款产品实际是卸睫膏,属于化妆品,主要用于卸除假睫毛,未进行备案,且当事人处无库存。上述卸睫膏于2023年5月23日进行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卸睫膏备案前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付款记录等台账记录,提供了备案后卸睫膏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检验报告,但仍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根据执法人员2次从当事人网店后台提取的订单数据统计得出:当事人在未备案的情况下销售上述卸睫膏12154瓶,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3779.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无法提供相关台账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卸睫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6889.7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56889.72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