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钱江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9D5RL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张家庄村16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8
(2020)浙0624民初13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
吕**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0-04-28
(2020)浙0624民初13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
陈**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8
2020-04-28
(2020)浙0624民初1347号
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48号
2024年2月28日,我局接到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绍新自然移交〔2024〕74号),反映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初丝湾33号新昌县国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边坡治理时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10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进行勘验。经调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张钱江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3月15日与新昌县国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要求当事人30天之内完成施工。当事人将滑下来的泥土运走,对山体进行了安全治理。此次涉及林地面积在2亩地左右,现场已建成边坡。经浙江信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在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初丝湾33号新昌县国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边坡治理时涉及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技术鉴定。要求对案发现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及林地属性、毁坏林木蓄积、林木树种、林木价值以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作出鉴定。鉴定结论:1.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及林地属性: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 0.1654 公顷(2.48 亩)。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 0.1654 公顷(2.48 亩);按林种分:用材林 0.1654 公顷(2.48亩);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1654 公顷(2.48 亩)。2.毁坏林木树种:乔木(松、阔)。3.毁坏林木蓄积(株数):共计 22.5 立方米(162 株乔木),其中松 1.3 立方米(10 株),阔21.2 立方米(152 株)。4.林木参考价值:5242 元。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878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伍拾叁元陆角整(¥10653.60)
10653.6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