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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丁社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3XFRQR4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濮阳市王助乡华西村村西2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豫05民终43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豫0194民初2736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4
(2024)豫0212民初48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鲁1702民初47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史**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5
2024-01-1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06
(2023)鲁1702民初99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陆**
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7
2023-09-05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3-09-0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3-08-24
(2023)鲁1726民初29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谢**,李**,豫保交通运输河北有限公司,谷**,赵**,吴**,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10
2023-08-03
(2023)鲁1726民初24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吴**,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李**,豫保交通运输河北有限公司,赵**,谷**,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8
2023-08-30
(2023)鲁1726民初29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9711.4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13
2022-05-11
(2022)豫0902民初20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崔**、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62.19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07
2022-04-28
(2022)豫0902民初3883号
追偿权纠纷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白**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05
2022-06-23
(2022)豫09民终153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崔**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8
2022-06-06
(2022)豫0902民初50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26
2022-03-18
(2022)豫0527民初811号
追偿权纠纷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66.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1-27
2021-12-24
(2021)豫0902执2891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晨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30
2021-06-04
(2021)鲁1325民初5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9-10
2021-07-08
(2021)豫0526民初21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173.48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9-03
2021-08-18
(2021)豫0902执1094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路政罚﹝2025﹞0157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30日09时42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0省道K179+500(莲都区石侯村)路段检查时发现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1
2
豫安殷交简罚(2025)第0600010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200元
200.00元
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13
3
豫安殷交简罚(2025)第0600011号
故意采取走S弯方式跨车道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测点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13
4
豫新延交执法罚字﹝2024﹞第0908012号
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处罚款1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6500.00元
延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11
5
370830202400281
2024年05月30日 14时41分,豫J16657(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苑庄李村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 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49.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51.950 吨,超限2.950 吨,超限6.02%。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洪江****、杨志强****对豫J16657(黄色)、豫JP015挂(黄色)进行调查,车属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2.95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5-30 向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红星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30
6
370830202400028
2024年01月10日 12时35分,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汶上县郭仓镇X055新区大道处对宋从书驾驶的豫J28317(黄色)、豫JN10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颜建军****、杨志强****向该车驾驶员宋从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豫J28317(黄色)、豫JN105挂(黄色)为 6轴半挂运输车,由东向西行驶运输 沙子,经检测设备检测(地磅)车货总重 52.32吨,超限74.40%,(途径X 055县道,限载30吨)。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录像等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1-10 向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宋从书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0
7
370830202400027
2024年01月10日 12时35分,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X055公路郭仓镇新区大道对刘照恩驾驶的豫J25516(黄色)、豫JT31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颜建军****、刘洪江****向该车驾驶员刘照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豫J25516(黄色)、豫JT310挂(黄色)为六轴半挂运输车,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运输 ,经检测设备检测(地磅)车货总重51.76吨,超限72.53%,(途径X055县道,限载30吨)。属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已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以上事实无任何异议。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录像等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1-10 向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濮阳市锦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照恩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